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14

 

济宁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济宁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JIN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集济宁市行政区内城乡建筑企业(含外地进济企业),市政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商砼检测,建设监理,钢结构于一体的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济宁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道德规范,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和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行业技术岗位培训服务,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济宁市任城区半截阁外贸小区1号楼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落实行业法规、规章,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会员单位贯彻情况,必要时提出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改革理论、方针、政策;探讨建筑业发展方向,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倡导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各项工程评审、表彰等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优秀人才等;极积向国家、省、市级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建立行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惩戒有不良记录企业,树立行业新形象。

    (六)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组织企业实施技术、技能培训和引进人才,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组织举办技术竞赛、技术交流、科技论文评选和先进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七)组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技术进步;

    (八)组织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提供、传递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整理行业有关情报资料;

    (九)积极参加部、省协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国内外民间组织友好团体的相互交流与友好往来;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6个分会。分别是济宁市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分会、勘察设计分会、质量安全商砼检测分会、建设监理分会、钢结构分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会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